4月29日,山西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征求公众意见的公示
文件提出,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工商业光伏,自发自用电量占年发电量的比例应在50%以上,鼓励通过储能等方式优化涉网安全与电网友好性。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未达到要求时,调度机构可提前对项目采取限制出力等措施,使得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达到要求;采取全部自用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需加装防逆流装置。
对于存量具备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根据产权分界点,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在进入市场化交易前完成必要技术改造,以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可靠利用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合并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主体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对于“光储充”等一体化项目,可试行合并光伏、储能、充电站合并备案。其余情况暂不支持合并备案。
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分别备案,但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具体调整方式一事一议,由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会商后复函确定。
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交通能源融合协同等建设模式。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做好选址等各项前期工作,并及时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申请,取得电网企业并网答复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私自提前开工建设的,一经发现,电网不予并网。
对于2025年4月30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3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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