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窗用玻璃边缘应进行磨边和倒角处理。
(2)窗用钢化玻璃、钢化中空玻璃的任一片玻璃厚度不宜小于5mm。
(3)采用中空玻璃时,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中空玻璃》(GB/T 11944)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9mm。②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一道密封应采用丁基热熔密封胶,二道密封应采用聚硫类中空玻璃密封胶,也可采用硅酮密封胶;隐框、半隐框门窗用中空玻璃的二道密封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中空玻璃的二道密封应采用打胶机进行混合、打胶。③中空玻璃的间隔铝框可采用连续折弯型或插角型,不得使用热熔型间隔胶条。间隔铝框中的干燥剂宜采用专用设备装填。④中空玻璃加工过程应采取相应措施,消除玻璃表面可能产生的凹凸现象。
(4)门窗采用夹层玻璃时,其胶片宜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胶片或离子型中间层胶片;外露的聚乙烯醇缩丁醛夹层玻璃边缘应进行封边处理。
(5)门窗采用单片低辐射镀膜玻璃时,应使用在线热喷涂低辐射镀膜玻璃;离线镀膜的低辐射镀膜玻璃宜加工成中空玻璃,且镀膜面朝向中空气体层。
(6)有防火要求的玻璃,应根据防火等级要求,采用相应的防火玻璃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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