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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组织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工作的通知
类别:门窗幕墙  日期:2024-6-27  来源:上海环境  点击率:7056  打印 关闭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7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组织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建筑玻璃幕墙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本市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技术文件形式和要求

 

按照建设工程玻璃幕墙设置及周边敏感目标分布情况,对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实施分类管理。全部采用垂直幕墙玻璃,且其光反射影响分析范围内无敏感建筑及道路交通干线等敏感目标的建设工程,编制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表;其他建设工程编制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表)的编制应符合《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编制要求》(附件1)和《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表》(附件2)的要求。

 

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能力的技术单位编制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表);具备技术能力的建设单位,也可自行编制。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论证

 

建设单位应在玻璃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前,编制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表),并向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组织论证。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时,应提交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申请表(附件3)和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表)等相关文件。

 

(二)材料审核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并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全的材料。

 

(三)组织论证

 

受理属于组织论证范围且材料齐全的申请后,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委托具有论证能力的评估机构组织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表)的专家论证工作,并将评估机构的论证意见出具给建设单位。评估机构不应为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表)的编制单位,或与编制单位利益相关的单位。

 

(四)专家论证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组织专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要求等对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表)进行论证,并在组织论证时限内向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论证意见。

 

专家论证一般采取专家会审、函审或经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论证专家应按相关规定选取。采取专家会审方式时,论证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名,会上应形成专家组意见。建设单位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完善的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表)。

 

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的专家论证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表的专家论证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论证会会议通知发出之日至会议召开之日的时间不计入论证时限内。

 

评估机构在组织专家论证时,发现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质量问题,应及时向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汇报。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督促编制单位整改,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置。

 

四、公众参与

 

建设单位在向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前,应按照《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表)公众意见征求的公示(格式样本)》(附件4)的要求,在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上(https://e2.sthj.sh.gov.cn:8081/jsp/view/hjxxgk/index.jsp)发布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表)的公示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公示信息发布持续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表)应全文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公众意见表》(附件5)提交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工程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公众提交意见时,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对公众参与过程中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综合考虑建设工程情况、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能力单位的建议、技术经济可行性等因素,采纳合理意见,并将公众参与情况相关内容纳入分析报告(表)。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工程,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论证部门及经费保障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职责分工原则参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执行。组织论证工作费用由市、区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向同级的财政部门申请安排。

 

六、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471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评〔20155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书编制要求

 

2. 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表

 

3.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申请表

 

4. 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表)公众意见征求的公示(格式样本)

 

5. 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公众意见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531

 



玻璃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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