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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违反《建筑绿色发展条例》将被处罚
类别:低碳绿色  日期:2024-3-20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点击率:720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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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至3月25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sjwfazhichu@zjw.beijing.gov.cn

 

2.电话:010-55597078

 

3.传真:010-55597047

 

4.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制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板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3月18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制定了建筑绿色发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项,新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全面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同时,根据“谁处罚、谁公示”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即为该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主体。各公示主体负责受理申请缩短公示期的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部分,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法律法规新增、调整7项职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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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处罚职权,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依据《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相关内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项,新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项。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是全面履行行政处罚职权的必然要求。《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于2023年11月24日经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范了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严格全面履行行政处罚职权。依法调整行政处罚职权及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履行《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全面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权的必然要求。

 

二是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必要手段。《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条款,按照新增条款,对行政处罚职权执行中涉及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梳理和规范,保证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准确实施,做到缺位、不失位。

 

三是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要求,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的积极举措。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法明确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明确了处罚公示期及可缩短公示期,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1.结合《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内容,对3项原行政处罚职权裁量基准的认定与处罚标准进行调整。包括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C1615900),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C1616500),对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擅自拆改或者损坏与建筑绿色性能相关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C1620900)。

 

2.落实《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新增行政处罚条款,新增4项新行政处罚职权裁量基准。包括对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绿色专篇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的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情况查验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未在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销售现场、房屋销售合同和验房指南中明示相关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大型公共建筑连续两年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的,未按照规定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通知起草过程

 

一是按规定报送确认行政处罚职权,经审核违法行为认定处罚依据与行使层级符合规定。

 

二是依据《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规定,结合本市执法工作实际,形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草稿),充分听取了相关业务部门与一线执法人员建议,并根据意见建议进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拟对外征求意见,使裁量基准可落地、可执行、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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