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意见》提出,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对各类水域岸线利用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5月13日、27日,水利部网站先后两次对“江苏省天岗湖光伏等碍洪问题视频核查整治工作”进行了报道。

根据报道,光伏设施为国家能源局2017年批复的光伏发电领跑项目,2017年开始实施,分2期建设,共占水面约9平方千米,占泗洪县境内天岗湖水域面积约70%,已办理了环评、土地、规划等手续,但未依法依规办理水行政许可手续。
根据要求,要在5月底前完成对占用湖泊行洪通道的光伏设施、围网拆除;在12月底前完成对湖泊其它区域光伏等设施整改。
目前,在淮河水利委员会、江苏省河长办和宿迁市政府的持续督促下,目前,泗洪县已组织拆除天岗湖行洪通道内围网10.5km,并已开始拆除光伏板。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1月28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推荐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对全国6个节地技术和17个节地模式典型案例进行推广,泗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的“光伏+节地技术”作为江苏省唯一节地技术典型案例位列其中,获全国推广!
自然资源部开展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推广应用工作是自然资源系统改革后保留的为数不多的评选项目之一。其目的主要是更好地发挥各地节约集约用地实践经验的典型示范和借鉴引领作用,加强政策供给,全面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此次泗洪县入选的“光伏+节地技术”典型案例属于国家鼓励和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主要是在光伏发电新能源产业项目建设中,通过高架和深埋、就地并网等技术,减少对土地占用和对植被的破坏,形成农牧(渔)光互补,充分利用未利用地的典型节地案例和技术创新。
泗洪光伏发电基地位于泗洪县西南岗片区,基地总投资75亿元,规划建设1000MW。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泗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积极引导企业科学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两期光伏矩阵共占地面积约28502亩,土地类型均为水工建筑用地、未利用地和一般农用地(坑塘和河流水面),光伏板主要布局在水面和未利用地、滩涂上,除办公、生活设施及增压站通过挂牌出让取得土地外,其余全部占用未利用地进行布局建设,尽可能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日前,河南、山西等地陆续发布总河长令,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光伏电站被列入重点排查和整治范围。
河南省签发的总河长令《关于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的决定》要求,全面排查妨碍河道行洪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清理整治,保障河道行洪通畅。包括光伏电站在内的阻水建筑物被列为主要排查整治对象。山西省第01号总河长令《关于深入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决定》明确,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坚持“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光伏电站等工业和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人负责拆除或搬迁。

泰州姜堰发布《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涉水行政许可实施意见》,所有涉水光伏发电项目的行政许可,均须按照“一事一决策”的原则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未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同意的不予许可。对涉水光伏发电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须遵循以下要求:
1、要符合相关规划。涉水光伏发电项目须符合能源规划和水利规划等。
2、要充分论证。涉水光伏发电项目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含公众参与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不得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建设项目须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
3、要严格控制。我区通南地区所有河道严禁发展涉水光伏发电项目;里下河地区镇级以上河道(含镇级)、圩外河道(含滞涝圩)严禁发展涉水光伏发电项目,里下河圩内河道光伏发电项目占用水域面积比例需严格控制。
目前,水上光伏电站主要分为打桩式和漂浮式,3米以内浅水区以“固定打桩+固定支架式”为主,辅以少量“固定打桩+跟踪支架式”;深水区漂浮式(约3~10米)还尚处于示范阶段,是未来水面光伏的重要发展方向。
然而,受制于技术条件,很多水面光伏项目方案还需要多方反复评估。对于大型水面光伏项目来说,建设的主要难点是浮体的固定,水流、风浪及水位升降对浮体影响很大,固定不好会发生漂移或碰撞等问题。此外,水面光伏电站受环境限制,潮湿、高温的环境容易产生水蒸气,组件会受水汽和水汽中的盐分危害,高湿、浪涌波动频繁也会使光伏组件产生PID效应,导致隐裂问题。此外,接入电网也是重要问题,许多水面光伏项目占地面积广、铺设组件多、发电量大,这给电网的稳定运行带来了诸多挑战。
光伏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而我国耕地面积有限,屋顶资源面积较小,水面光伏项目可用面积非常广阔,加之复合效益,许多地区大量发展水面光伏项目。然而,在河道内建设光伏项目,会改变河段原来的流场边界、流畅特征、水流泥沙运动特性、河床的冲淤形态,影响河势稳定,阻碍河道行洪,电站施工过程中也可能会对堤坝安全、防汛、水质、船舶航行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在水库内建设水面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也可能对坝体安全、水库水质、水体自净能力、水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违法违规将光伏发电项目建在河道、湖泊滩地和水库库区,将造成无法避免的诸多隐患。
为规范行业行为,合理管控水面光伏项目,水利部在今年2月份启动了该文件的征求意见稿,部分地区也因此收紧或者暂停了涉水光伏的相关审批。值得注意的是,水利部新文件实际上只给出了一个大的规则框架,“河道、湖泊、水库”究竟如何定义以及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地区建设风光项目如何科学论证,针对具体项目的批复可能还需要视各地主管部门执行规则为主。但具体到项目开发层面,问题可能更为复杂。
可以明确的是,在涉及河道行洪、防洪安全、生态安全等功能的区域是坚决禁止的,未来涉水项目将更多倾向于滩涂、采煤沉陷区、坑塘水面以及养殖池、部分自有水库等水面区域。
水面光伏项目存在涉水的特殊性,其涉水用地合规需重点关注。在项目建设前,应向水务局核查项目选址是否涉及红线区域并注意避让,并且一定要落实好防洪评审意见、水土保持批复等水务部门的常规审批文件。
随着政策的逐步出台与落实,水面光伏的审核标准正逐步走向规范化与标准化,尽管部分地区还存在“一刀切”的问题,但这种现象正逐渐被纠正。业内人士建议,在坚守生态红线、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应明确水面光伏项目的适用规范,为因地制宜建设渔光互补、盐光互补等具有综合经济社会效益的光伏复合项目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