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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衡水新开工建设超低能耗建筑面积累计超过80万平方米
类别:低碳绿色  日期:2021-5-14  来源:门窗城  点击率:39864  打印 关闭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征求对《衡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0-2025年)实施细则》修改意见和建议的通告
 

为深入落实《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充分发挥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在绿色建筑发展过程中的促进作用,提高各相关部门在推进绿色建筑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改善人居环境,全面提升绿色建筑发展质量和水平,确保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0~2025)各项目标顺利完成,依据《河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冀建节科【2020】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1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衡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0-2025年)实施细则》,拟以衡水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和建议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20日24时。
 

邮寄地址:衡水市新华西路299号市住建局建筑节能与科技科124房间
 

邮编:053000。电子邮箱:jnykjk@163.com
 

附件:《衡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0-2025年)实施细则》
 

 

衡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0~2025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充分发挥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在绿色建筑发展过程中的促进作用,提高各相关部门在推进绿色建筑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改善人居环境,全面提升绿色建筑发展质量和水平,确保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0~2025)各项目标顺利完成,依据《河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冀建节科【2020】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15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衡水市全市范围内的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发展工作除遵循《衡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0~2025年)》和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工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发展目标

 

第五条 到2025年,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按照基本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按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面积比例达到40%,建成二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13个,建成三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2个(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3(J)/T 8352-2020);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按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面积比例达到10%。
 

第六条 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
第七条 到2025年,新开工建设超低能耗建筑面积累计超过80万平方米,重点规划区域超过40万平方米,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超低能耗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
 

第八条 到2025年,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50%。
 

第九条 到2025年,新建住宅建筑全装修面积比例达到40%。
 

第十条 有热水需求的新建民用建筑,设计安装太阳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
 

第十一条  到2025年,完成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示范工程4个。
 

第十二条 各目标管理分区及重点规划区域发展目标应符合《衡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0~2025年》中2.3.2及2.3.3条的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应用、全装修、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等2025年发展目标按年度逐步进行分解,确定每年的具体发展目标。
 

第三章 目标落实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 规范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完善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审查、公示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价标识工作,建立标识撤销机制,对弄虚作假行为给予限期整改或直接撤销标识处理。鼓励新建和改造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申请绿色建筑标识。
 

第十六条 鼓励农村建筑按照《村镇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建设,推动试点建设,提升农村建筑质量和居住舒适性。
 

第十七条 组建装配式建筑技术支撑平台,引导产业与技术支撑平台对接,支持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加快发展通用化、标准化、模块化、系列化的部品部件,逐步形成规模生产与配套供应的部品部件体系。
 

第十八条 培育扶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将桃城区、冀州区、饶阳县作为试点区域,加快推进构件部品生产企业基地建设。
 

第十九条 提倡企业采用EPC模式,打造一批集设计、生产、施工、装饰装修、运营管理一体化的龙头企业,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快速发展。
 

第二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学校、医院、体育馆等新建公共建筑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学校、医院、体育馆等新建公共建筑、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普通商品房项目等合理设置装配式建筑配建比例,比例要求根据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确保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按时完成。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标准要求的项目: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按其地上建筑面积给予奖励,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核算;办理商品房价格备案时,指导价格可适当上浮,比例不超过30%;调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比例(数额),增加拨付节点;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及工程形象达到一定要求,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提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办公、学校等公共建筑和集中建设的公租房、专家公寓、人才公寓等居住建筑,原则上按照超低能耗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和运行。单宗土地面积达到100亩的出让、划拨居住建筑地块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应建设不低于10%的超低能耗建筑。
 

第二十三条 鼓励既有建筑,尤其是学校、博物馆、图书馆等公益性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超低能耗绿色化改造。
 

第二十四条 新建居住建筑以及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筑投入使用后,严格要求建筑运营管理单位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进行维护,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良好运行。
 

第二十五条 在无城市(区域)集中供热或供热能力不足的区域,住宅鼓励采用空气源热泵进行供热,有条件的公共建筑鼓励采用地源热泵形式进行供热制冷。
 

第二十六条 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评估,总结归纳可再生能源应用经验,指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践,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 结合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要求推进住宅全装修。星级绿色建筑提供菜单式的全装修方案;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公共建筑和商品房项目的前厅、楼梯间、走廊等公共区域应全装修到位。
 

第二十八条 加强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政府引导力度,有序推进既有居住建筑绿色改造。依托老旧小区改造等契机,将绿色改造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第二十九条 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实施使用信息公示制度,指导建筑业和消费者选材。按照《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开展绿色建材星级评价。在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项目中率先采用绿色建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展改革委、人防办、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联、教育局、卫生健康委、金融局监管等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督导检查,推进工作落实;根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建立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要求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要求和选用的技术,明确绿色建材应用率,并将实施结果作为工程验收内容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范围。
 

第三十三条 设计单位按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要求及现行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按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要求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标准规范及施工方案,在监理规划中明确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相应的监理内容,并在施工过程进行监理。
 

第三十七条 各检测机构应按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开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材料检测工作,对检测中发现不符合标准或规范要求的项目,应及时上报当地主管部门,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
 

第三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实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工程建设各阶段负责综合性监管。
 

第五章 目标考核
 

第三十九条 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责任考核目标,对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落实完成情况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四十条 按照一年一评估、五年一考核的原则,对县市区政府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及落实《衡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0-2025年)》的规划指标控制要求年度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及《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0-2025年)》指标控制要求的年度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第六章 培训、宣传
 

第四十二条 建立完善技术培训机制,确定一批专业、权威的培训机构,定期开展相关技术、技能的培训交流,加强管理人员及专家队伍的建设,提升从业人员技术水平。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开展合作,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使用,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四十三条 加强星级区域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项目示范,充分利用媒体手段,通过公益广告、交流研讨、典型案例、现场体验等方式有序增强公众的参与度,将相关内容纳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等活动,树立积极的舆论导向,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和认同,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社会氛围。
 

第七章 附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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