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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对排污自行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绝不手软
类别:热点新闻  日期:2021-2-22  来源:  点击率:12696  打印 关闭



25日北京报道:《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于31日起正式施行。为此,生态环境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5日上午在国务院新闻办专门召开了政策吹风会,介绍《条例》相关情况。

 

一直以来,我国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在监管方面都非常注重和强调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然而近年来,一些企业自行监测排污数据造假案件也曾引发社会关注。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当日回答紫荆记者提问——如何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时,回答道:监测在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中是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前几年,尤其是西安市、临汾市发生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案件,严重干扰了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后果。最终这两起案件被依法宣判,对监测的打假起到了非常强烈的震慑作用。

 

刘志全介绍称,《条例》中规定,排污单位对监测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要求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否则除予以处罚外,还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条例》中对重点排污单位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对未安装的,包括安装了未使用、未正常运行的、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情形的,都予以了明确的处罚规定。违反这几种情形的要给予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应该说可操作性强了。过去只是一句话,这次变成可操作的,有处罚,你如果拒不执行,就要关停。对于自行监测应该说给予了法律法规上的保障。刘志全表示,生态环境部在环境监测上一直秉持一个态度,就是对发现造假行为、监测数据不实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手软,依法依规执行。

 

刘志全进一步指出,近年来,为了打击监测数据造假,生态环境部主要开展了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从去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多次会同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研究相关问题,推动在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条中增加了相关规定,将环境监测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入刑,实现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重大突破。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认真研究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并积极配合最高检、最高法对《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织密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法律网络。

 

第二,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开展了三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行动计划,对涉及自行监测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对违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实际也吊销了一批从事监测的单位资质,对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第三,生态环境部提高科学化的水平,实施大数据监管和甄别,通过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判别真假,同时鼓励媒体界和公众加强监督。

 

刘志全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结合《条例》的学习贯彻和落实,要进一步规范企业自行监测,规范企业的执行报告、台账记录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充分发挥监测数据在日常监管和执法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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