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4月29日就组织起草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等4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出征求意见函。
该标准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征求意见稿”中,玻璃熔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为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400mg/m3(玻璃制品熔窑执行500mg/m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1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玻璃制品熔窑执行400mg/m3)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1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包括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
——加严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设定,新建企业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电子玻璃工业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495—201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本标准是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日用玻璃协会、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扫描






相关单位需将书面意见于2020年5月22日前反馈生态环境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
联系人:大气环境司王浩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电话:(010)65645579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王宗爽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915203
传真:(010)84926394
电子邮箱:wang_zs@craes.org.cn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一、四项标准共同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部内征求综合司、法规司、科财司、水司、气候司、环评司、 监测司、执法局意见)
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石灰、 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三项标准还征求以下单位意见:
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三、《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两项标准还征求以下单位意见: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四、《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还征求以下单位意见
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 中国硅酸盐学会电子玻璃分会 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巨石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为什么要四合一?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如此解释——
我国尚未针对玻璃工业制订统一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平板玻璃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电子玻璃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495—2013)。日用玻璃和玻璃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现行标准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玻璃熔窑废气脱硝过程中存在氨逃逸,但现行标准中未规定氨的排放控制要求;同时,日用玻璃和玻璃纤维熔窑排放氮氧化物,但 GB 9078—1996 中未规定氮氧化物排放 控制要求。
(2)现行标准部分污染物排放限值宽松,不利于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污染防治。近些年,除尘脱硫技术已较为成熟,SCR 脱硝技术也在玻璃行业推广,复合陶瓷滤筒除尘脱 硝一体化等高效治理技术也逐步得到应用,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水平已显 著下降,使得 GB 9078—1996、GB 26453—2011、GB 29495—2013、GB 16297—1996 中 的排放限值略显宽松。针对喷漆、烘干等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也开展起来。各类污染物排放水平显著下降,现行标准已不能发挥有效约束作用。
(3)国家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对玻璃等行业提出了加强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重点地区应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但 GB 26453—2011、GB 29495—2013 等标准中 未规定有针对性的无组织管控要求和特别排放限值,无法满足现行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 作的需要。
因此,有必要整合现有排放标准,制订统一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减排)效益
根据国家和地方要求,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四川、浙江、湖北、 江苏、重庆、内蒙古、陕西、安徽等地区的玻璃企业应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上述地区平板 玻璃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 66.87%,玻璃制品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 73.48%,玻璃纤维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 84.19%。

实施本标准的经济分析
实施本标准,平板玻璃、日用玻璃、玻璃纤维行业达到排放限值的企业比例为78%, 重点地区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比例为65%。一般地区超标企业采取余热回收(预热锅 炉或发电)+除尘(布袋或静电除尘)+脱硫(半干法、干法或湿法脱硫)+脱硝(SCR或 SNCR)技术路线;重点地区超标企业在上述技术的基础上采用高效滤料、加装喷淋层、 加装催化剂、调整喷氨量等技术和措施。实施本标准,玻璃行业需环保投资75亿元,其中 24 重点地区53亿元。运行成本51.64亿元/年,其中重点地区运行成本39.12亿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