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萍乡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向安源玻璃有限公司浮法玻璃厂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萍)环行罚字[2019]2号),对该玻璃厂在禁燃区内擅自燃用高污染燃料(石油焦干粉)作出处罚款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安源玻璃有限公司现为江西中煤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拥有浮法玻璃厂、工程玻璃厂、水煤浆公司等3个权属企业。
安源玻璃有限公司浮法玻璃厂原有两条浮法玻璃生产线,一线位于安源区丹 江街,建于 1995 年,窑炉日熔化能力为 400 吨;二线位于安源经济开发区,建 于 2001 年,窑炉日熔化能力为 500 吨。安源玻璃有限公司浮法玻璃厂于 2009 年委托萍乡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了《安源玻璃有限公司浮法玻璃厂二线搬迁改造、提质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二线搬迁至安源区丹江街丹江管理处,并 于2009 年9 月25 日取得环评批复,报告评价内容为一期搬迁改造升级一条600t/d 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二期增建一条 600t/d 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使用石油焦干 粉作为燃料。
2013 年 10 月,安源玻璃有限公司浮法玻璃厂对燃料进行了变更,燃料变更为主能源焦炉煤气(萍乡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备用能源(石油焦干粉),并编制了《关于“安源玻璃有限公司浮法玻璃厂二线搬迁改造、提质扩能项目”能源变更的说明》。
2013 年 12 月 25 日,取得《萍乡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达安源玻璃有限公司 浮法玻璃厂二线搬迁改造、提质扩能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通 知》(萍环评字【2013 】388 号)。二期工程暂未建设。2016 年一季度起,萍乡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稳定,时常停供焦炉煤气, 导致供给安源玻璃有限公司浮法玻璃厂的燃料不稳定,只好使用备用燃料(石油焦干粉)。2017 年 1 月浮法玻璃生产二线停产冷修,决定改用清洁能源天然气作为燃料。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萍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萍)环行罚字[2019]2号
单位名称:安源玻璃有限公司浮法玻璃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05636463N
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丹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太裕
联系方式:13979907263(栗静)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1月9日,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正在生产,但发现你单位在禁燃区内擅自燃用高污染燃料(石油焦干粉)。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2019年1月9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萍环听告[2019]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了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对申辩意见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申辩意见不影响我局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萍乡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萍乡市工行安源支行
账 号:150420010902490381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萍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源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萍乡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