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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最新强制性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布
类别:热点新闻  日期:2019-2-26  来源:  点击率:46236  打印 关闭



住建部近日发文,征求住建领域38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意见。其中与消防关系密切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全文强制性规范在征求意见之列。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不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全部为强制条款,其主要内容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合,略有增删。全文部分内容如下: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4 建筑平面布置

5 建筑结构

6 建筑构造与装修

7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

8 建筑主动防火设施

9 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

10 电气


1总则 

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生命财产的安全,并在建筑防火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确保建筑的防火符合安全可靠、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保质量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与使用中的防火技术与措施,必须遵守本规范。

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抵触或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一致时, 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当其他专项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防火的规定与本规范抵触时,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1.0.3 建筑防火应立足于自防自救,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中应结合建筑的特点,采取相应的防火技术和措施,确保建筑的消防安全。

1.0.4 本规范是建筑高度小于 250m 的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与使用中的基本防 火要求。当建筑防火中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防火技术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 同或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本规范第 2.1 节规定的目标和功能要求进行合规性判定。

1.0.5 执行本规范必须同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规范的实施监督。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中的防火,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6 建筑构造与装修 


6.3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

6.3.1 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且关闭后的防火门应具有烟密闭性能。

6.3.2 位于建筑内防火分区分隔处的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变电站通向其他部位的门, 应为甲级防火门。

6.3.3 下列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 油浸变压器室开向建筑室内的门;

2 在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内设置的油浸变压器室的外门;

3 在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附近设置的油浸变压器室的外门;

4 下方有地下室的油浸变压器室的门。

6.3.4 建筑内下列部位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2 甲、乙类厂房、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高层建筑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中封闭楼梯间的门;

    3 消防电梯前室的门;

    4 通向建筑室外疏散楼梯的门;

    5 仓库内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的门。

6.3.5 地下车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6.3.6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内的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其他建筑内相应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6.3.7 人民防空工程中代替甲级防火门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其耐火性能不应低于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得用于平战结合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处。

6.3.8 位于建筑内防火分隔处的防火卷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不低于所在部位防火分隔墙体耐火极限要求的耐火性能;

    2 应能在火灾时依靠自重关闭;

    3 关闭后的防火卷帘应具有烟密闭性能。

6.3.9 位于建筑内防火分隔处的防火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防火墙或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为甲级防火窗;位于其他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为乙级防火窗;

2 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

3 关闭后的防火窗应具有烟密闭性能。

6.3.10 位于防火分隔处的防火玻璃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相应位置处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要求。

 

6.6 建筑与管道保温防火

6.6.1 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应具备与建筑的高度、使用功能和规模相适应的防火性能, 所用保温材料应能减小火灾蔓延的危险,禁止采用易燃保温材料。

6.6.2 建筑的外墙和屋顶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燃油、燃气等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不燃性保温材料;其他场所,应采用不燃性或低烟、低毒的难燃性保温材料;

    2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做防护层;采用难燃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10mm。

6.6.3 人员密集场所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性保温材料。

6.6.4 住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应为不燃性保温材料;

    2 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100m 时,应为难燃性保温材料。

6.6.5 除住宅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时,应为不燃性保温材料;

    2 建筑高度大于 24m,但不大于 50m 时,应为难燃性保温材料。

6.6.6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应为不燃性保温材料;

    2 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时,应为难燃性保温材料。

6.6.7 冷库中的外墙与阁楼楼面均采用松散可燃隔热材料时,应在相交处设置防火带, 且相交部位防火分隔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部位楼板的耐火极限。

6.6.8 飞机库的外围护结构、内部隔墙和屋面保温隔热层均应为不燃性材料。飞机库大门及采光材料应为难燃性材料。

6.6.9 被绝热设备或管道表面温度大于 100℃的工业管道,其绝热材料及制品应采用不燃性材料;被绝热设备或管道表面温度小于或等于 100℃的工业管道,其绝热材料及制品应采用难燃性材料,且氧指数不应小于 30%。

      工业管道的防潮层材料必须阻燃,且氧指数不应小于 30%;保护层应采用难燃性材料。

6.6.10 贮存或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及其邻近管道,其保护层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点击阅读《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来源: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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