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2. 国家示范基地申报表;
3. 创建国家示范基地工作方案;
4. 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原件);
5. 示范基地空间布局图;
6. 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落实专项支持资金的证明文件。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三)申报采取网上填报与纸版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申报材料电子版通过“示范基地在线报送系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提交申报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 国家示范基地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五条 国家示范基地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从产业实力、质量效益、创新能力、绿色、集约、安全、融合水平、发展环境等方面,组织对国家示范基地发展质量进行评价,发布评价结果,以星级体现(星级越高表示发展质量越好),作为国家示范基地分级分类指导及动态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依托发展水平居全国领先地位、具有很强带动性的国家示范基地,实施卓越提升计划。对综合评价结果为五星的国家示范基地,经遴选,确定为“中国制造2025”卓越提升试点示范基地,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先进制造基地。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示范基地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退出机制。及时将退出结果通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
国家示范基地如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Ⅱ级或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直接公告退出,不再对其进行发展质量评价。
对综合评价结果为三星以下的国家示范基地,给予提醒、通报,责令整改;对连续两次综合评价结果为三星以下的,公告退出,以保持示范基地发展的先进性。
第十九条 对已授牌的国家示范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直接公告退出,并暂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部门协调和部省联动,集中各方资源,支持国家示范基地发展和优势项目建设。加强对示范基地发展情况的监测分析,建立常态化信息收集、挖掘和共享机制,加大对示范基地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力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规〔2009〕358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