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福建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标准化协会共同编制的《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经审查,并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同意,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13-62-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4、4.1.6、4.1.11、4.2.1、4.2.2、4.2.3、4.2.5、4.3.2、4.3.3、4.3.4、4.3.5、4.4.2、4.4.3、4.4.4、4.4.5、6.0.2、6.0.6、6.0.7、7.0.3、8.0.12、9.0.9等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福建省横跨两个气候区,其中夏热冬暖地区又可分为南区和北区,因此,这份标准的出台,为该身份不同城市都提供了可靠的指导。

重要条款如下所示:
4.1.4建筑的卧室、起居室等主要功能房间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当窗地面积比小于1/5时,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5。
4.1.6 居住建筑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8。
4.1.11房间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
4.2.1建筑的体形系数应符合表4.2.1的规定,当体形系数不满足表4.2.1的规定,则必须按照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评价。

4.2.2建筑各朝向窗墙面积比,南、北向不应大于0.40,东、西向不应大于0.35。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则必须按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评价。
4.2.3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5 W/(m2·K),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当设计建筑的天窗面积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则必须按照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4.2.5 建筑外窗平均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不符合外窗不符合表4.2.4的规定时,则必须按照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4.3.2 建筑各朝向窗墙面积比,南、北向不应大于0.40;东、西向不应大于0.30。当设计建筑的南、北向外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则必须按照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4.3.3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5W/(m2·K),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当设计建筑的天窗面积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则必须按照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评价。
4.3.4 建筑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3.4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南、北外墙不符合表4.3.4的规定时,则必须按照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表4.3.4 夏热冬暖地区建筑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K[W/ (m2·K)]、热情性指标D
屋 顶 | 外 墙 |
0.4<K≤0.9,D≥2.5 | 1.5<K≤2.0,D≥2.8或0.7<K≤1.5,D≥2.5 |
K≤0.4 | K≤0.7 |
4.3.5 建筑外窗平均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3.5-1和表4.3.5-2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表4.3.5-1和表4.3.5-2的规定时,则必须按照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6.0.2 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的建筑应进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并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设施。
6.0.6 设计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规定值。
6.0.7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应不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中规定的第3级。
7.0.3由生活供水管网、非传统性水源供水管网的建筑,应充分利用城镇或小区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8.0.12 居住建筑的公共部位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灯具,并采取节能控制措施。
9.0.9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水源热泵系统应用的水资源必须确保不被破坏、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