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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版《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行
类别:政策法规  日期:2015-3-25  来源:  点击率:27756  打印 关闭


 

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福建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标准化协会共同编制的《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经审查,并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同意,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13-62-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4、4.1.6、4.1.11、4.2.1、4.2.2、4.2.3、4.2.5、4.3.2、4.3.3、4.3.4、4.3.5、4.4.2、4.4.3、4.4.4、4.4.5、6.0.2、6.0.6、6.0.7、7.0.3、8.0.12、9.0.9等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福建省横跨两个气候区,其中夏热冬暖地区又可分为南区和北区,因此,这份标准的出台,为该身份不同城市都提供了可靠的指导。



重要条款如下所示:

4.1.4建筑的卧室、起居室等主要功能房间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当窗地面积比小于1/5时,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5

 

4.1.6 居住建筑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8

4.1.11房间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

 

4.2.1建筑的体形系数应符合表4.2.1的规定,当体形系数不满足表4.2.1的规定,则必须按照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评价。


4.2.2建筑各朝向窗墙面积比,南、北向不应大于0.40,东、西向不应大于0.35。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则必须按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评价。

 

4.2.3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5 W(m2·K),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当设计建筑的天窗面积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则必须按照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4.2.5 建筑外窗平均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不符合外窗不符合表4.2.4的规定时,则必须按照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4.3.2 建筑各朝向窗墙面积比,南、北向不应大于0.40;东、西向不应大于0.30。当设计建筑的南、北向外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则必须按照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4.3.3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5W/(m2·K),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当设计建筑的天窗面积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则必须按照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评价。

 

4.3.4 建筑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3.4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南、北外墙不符合表4.3.4的规定时,则必须按照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4.3.4 夏热冬暖地区建筑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K[W/ (m2·K)]、热情性指标D

0.4<K≤0.9D≥2.5

1.5<K≤2.0D≥2.80.7<K≤1.5D≥2.5

K≤0.4

K≤0.7

 

4.3.5 建筑外窗平均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3.5-1和表4.3.5-2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表4.3.5-1和表4.3.5-2的规定时,则必须按照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6.0.2 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的建筑应进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并应设置分室()温度控制及分户冷()量计量设施。

 

6.0.6 设计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规定值。

 

6.0.7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应不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中规定的第3级。

 

7.0.3由生活供水管网、非传统性水源供水管网的建筑,应充分利用城镇或小区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8.0.12 居住建筑的公共部位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灯具,并采取节能控制措施。

 

9.0.9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水源热泵系统应用的水资源必须确保不被破坏、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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